2023年2月8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泗涇法庭就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廣州市博億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第二次在線開庭審理。原告綜合雙方庭審答辯、舉證和質證,認為該案出現了四個焦點問題:
一、被告通過天貓網宣傳的 “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正常情況五分鐘響應,2小時上門。飛利浦觸摸屏一體機,重新定義電腦,一線啟動”是否與事實一致,是否構成欺詐?
二、被告第二次向法院提供的四方合同中加蓋的 “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是否真實,該四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構成欺詐?
三、被告不能出具四方合同中的“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授權銷售證明卻讓案外人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構成欺詐?
四、涉案“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授權書中的公章是否真實,是否構成欺詐?
在庭審中,原告就上述四個焦點問題分別發表意見如下:
一、被告通過天貓網宣傳的 “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正常情況五分鐘響應,2小時上門。飛利浦觸摸屏一體機,重新定義電腦,一線啟動”與事實不一致,當構成欺詐,是吸引顧客的基礎性欺詐。
該廣告“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正常情況五分鐘響應,2小時上門”與事實不一致
對于2021年11月11日,原告通過淘寶網向被告支付價款7699元人民幣購買飛利浦觸摸屏一體機的事實,雙方無異議。
被告也確認了原告提供的證據其在天貓網店發布的 “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正常情況五分鐘響應,2小時上門。飛利浦觸摸屏一體機,重新定義電腦,一線啟動”的廣告宣傳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 “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被告無證據證明“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為虛假廣告宣傳。
根據被告提供的四方合同(甲方為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為深圳海蘭電子有限公司,丙方為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丁方為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條第二款約定 “丁方通過其自有的 ‘叫我修吧’網絡平臺,在中國大陸區域內向通過丙方購買PHILIPS品牌一體機的最終用戶提供一體機的售后維修或售后異常處理等服務業務”,也可證明四方合同中的丁方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售后維修是 “叫我修吧”網絡平臺,并不存在“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的事實,而且 “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本案被告不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可見該宣傳明顯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與此同時,根據雙方阿里旺旺記錄的5次上門維修的曾師傅,其第一次上門維修是被告安排的,不屬于被告技術人員,也不屬于“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其獨立經營電腦維修店,其上門維修是由被告另行支付維修費??梢?,被告根本不存在“十萬多名技術人員,覆蓋全國1000多座城市”的事實。
還有 “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最后一道提交程序不能提交,點擊沒有反應,因此 “掃描一體機背面二維碼,正常情況五分鐘響應,2小時上門。飛利浦觸摸屏一體機,重新定義電腦,一線啟動”根本不成立,同樣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二、被告第二次向法院提供的四方合同中加蓋的 “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系造假,該四方合同不成立,無疑構成欺詐。
被告第一次向法院提供的四方合同中并沒有加蓋的 “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由貴院第一次庭審記錄在案。
第一次庭審完畢后,被告卻向法院提供了加蓋 “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四方合同。原告根據天眼查“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555號5060A室尋找,房門緊鎖,早就空無一人,并且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有40個司法案件,其中包括網絡購物糾紛案。原告在確認被告不能與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聯系,也不認識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此蓋章行為,必然經過飛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許,這是基本常理),在法院開庭過后再去加蓋 “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再向法院提供,顯系造假。
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之規定,已向貴院遞交《請求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六條 “ 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因此,可以認定,該造假“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事實成立。
基于該造假公章事實,原告已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移交公安機關偵察的申請書》。
被告造假公章,不僅構成欺詐,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三、被告不能出具四方合同中的“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授權銷售證明卻讓案外人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其授權書無效, 當構成欺詐。
首先該授權書與案情無關聯,為無效授權書;其次該外文公章涉嫌造假
根據四方合同中第三條第一款約定 “合作關系:由甲方委托乙方生產PHILIPS品牌一體機電腦產品,在產品上市后,甲方授權丙方負責一體機電腦產品的銷售與售后服務,丙方授權丁方負責一體機電腦產品的銷售服務,在丁方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由丙方負責監控和監管”;第三條第六款約定 “本協議的簽訂,并未賦予丁方代表或代理甲方的任何權利,在任何未獲甲方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視丁方及其服務人員為甲方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在任何未獲甲方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丁方及其服務人員不得以甲方的代理人和代表人自居”。
該四方協議中,甲、乙、丙、丁四方已標明各方職責:甲方(品牌方):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生產方):深圳海蘭電子有限公司,丙方(銷售方):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丁方(服務方):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解析該四方協議內容可知,甲方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生產方和品牌方,丙方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為生產方,因此,銷售行為只有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授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四方協議明確約定,在任何未獲甲方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丁方廈門昂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權代表甲方。也就是說,本案被告在沒有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的授權下,尤其是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權下,其任何授權書都是無效的。
本案中,被告在天貓網銷售PHILIPS品牌一體機電腦產品沒有取得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合法授權,其在天貓網銷售行為屬于違法,其提交的加蓋“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公章出具的授權書,屬于無效。當構成欺詐。
四、涉案“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授權書中的公章系造假,構成欺詐。
據被告確認并庭審記錄在案,“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系荷蘭王國企業,據了解該荷蘭王國企業是不刻制公章的,都是手簽,與中國人習慣不同,故該英文公章系造假,且“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與四方合同中飛生(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碩捷實業有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主體,不屬于四方合同中任何一方,既使其公章真實,也屬無效。
綜上,被告從廣告宣傳到造假公章,從沒有合法授權到制造無效授權,在4個方面存在欺詐,是徹頭徹尾的欺詐,是被告精心炮制的欺詐。
原告認為,在上述四個焦點上,只要有一個欺詐成立,被告就構成欺詐,但是,本案被告在上述四個焦點都存在欺詐。不僅構成民事違法行為,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退一賠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被告二先行賠付和承擔連帶責任,具有充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