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張慕明律師毀約行為的調查報告之二
中國出版傳媒網上海5月23日訊(中國出版傳媒網觀察員) 上海諾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慕明以 "上海諾迪律師事務所"名義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并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辦理手續領取了專人專用的法院《調查令》擬去廣西調查相關事項,但是,其卻拒不履約調查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損失?于是,一篇題為《張慕明領取調查令卻拒不履約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對張慕明律師毀約行為的調查報告之一》的輿論監督文章在中國出版傳媒網發表后,張慕明并不是 “聞過則喜”, 而是認為該文侵害了其名譽權,要求一審楊浦區法院判決相對方向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證據保全費4000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2020年4月26日,一審楊浦區人民法院發出判決書認定 “被告所發表的文章基本符合客觀情況,并未捏造相關事實,其對原告行為的評價亦不足以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且結合相關文章的點擊量,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既不足以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亦未能證明原告因此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或利益損失”;故楊浦區人民法院不支持張慕明上述訴求,并判決由張慕明承擔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