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版傳媒網融媒體2月11日安慶特稿 就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0)858號《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請予確認規劃實施情況的復函》(以下簡稱 "復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是否屬于行政機關亂政行為?2022年2月10日下午,安慶市紀監委駐資規局紀檢組就春節前立案調查的情況向當事人予以信息反饋:對方不認為該復函違法違紀。但是,當事人表示非常不滿意,請求安慶市紀監委駐資規局紀檢組繼續履行職責予以調查、監督和處置。
10日下午,安慶市紀監委駐資規局紀檢組安排了相關人士與當事人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但是,雙方各執一詞,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紀檢組表示,應繼續履行職責,將精準認定復函內容和性質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的問題, "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那么,該復函在形成過程中、關鍵內容上和實際影響上出現了什么情況?
當事人認為已出現兩個焦點問題:一、復函在涉案陽光房建成后11個月發出是否存在因違反法律時效而失職失察失責?二、復函中 "現場踏勘"和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關鍵內容是否成立?
復函在涉案陽光房建成后11個月發出,認定涉案陽光房 "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存在因違反法律時效而失職失察失責,并且函中 "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
涉嫌違法違紀的858號復函
據調查,涉案陽光房于2019年12月開工,2020年1月底建成,安慶市迎江區城管局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同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可以證明2020年1月8日涉案陽光房 "正在建設"中。
2020年11月23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出《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請予確認規劃實施情況的復函》,是在涉案陽光房建成11個月后已成為歷史問題時,并不是"正在建設"中發函。也就是說,復函不是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正在建設"時發出,而是在涉案陽光房建成11個月后已成為歷史問題時發出。
因此,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0年11月23日發出復函,存在因違反法律時效而失職失察失責。
依據《安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 “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或者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復函發出時間不僅超過了第一個60天,而且也超過了第二個60天,明顯已過行政處罰時效,違反《安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同時,發函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疑,復函因存在違反法律時效而暴露出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人員失職失察失責。
函中 "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因為,竣工后的違法建筑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復函中 "現場踏勘"和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關鍵內容不能成立。
2021年3月19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張昊陽副局長的 "視聽資料"證據認為上述復函表述錯誤,內容不真實,并未“現場踏勘”,因為現場大門是封閉的,不能進入,也并不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作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同意糾正,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是還原事實真相的說明,當應認定該證據為合法證據,應當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故該復函已被推翻。
那么,什么叫“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第六十四條注解(第46頁): "是指建設活動嚴重違法,而且這種違法不僅是程序上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管理程序,同時這種違法行為還違反城鄉規劃本身,并且是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從而無法對建筑物進行修正,這類行為,必須拆除違法建筑,或者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才能維護規劃的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第六十四條注解
綜觀涉案玻璃房,是在屋頂上搭建的,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管理程序,也不存在違反整個安慶市的城鄉規劃從而無法對建筑物進行修正,實際上,涉案玻璃房既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 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涉案玻璃房正是依據該第四條解釋而搭建的,是頂層業主為隔熱防漏水的合理需要,屬于無償利用。同時屬于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0年171號文件《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第一批) 的通知》第一類第四項規定的“農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圍墻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臨時性用房”之情形,因為涉案玻璃房是在樓頂上施工的,并不是在土地上施工的,不涉及土建施工,屬于該條款中 “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臨時性用房”之情形。
因此,當事人認為,利用屋頂搭建隔熱防雨玻璃房不屬于違法,而是有法可依,屬于合法改善住房環境的一種手段,根本不存在“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之情形。
中國出版傳媒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認為,退一步說,假定涉案玻璃房違法,也可依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修正,根本不存在“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之情形,屬于不尊重事實而枉法認定,紀委當應予以糾正和查處。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前款所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違法建設工程處于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的;
(二)違法建設工程不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違法建設工程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
(四)違法建設工程未侵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經過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中國出版傳媒網融媒體法律專家和相關律師共同認為,經查,涉案玻璃房并不存在違反上述四條尚可修正的條款規定的情形,退一步說,假定涉案玻璃房違法,也可依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修正,根本不存在“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之情形,屬于不尊重事實而枉法認定,紀委當應予以糾正和查處。
因此,復函認定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構成對當事人的侵權,對當事人產生了實際影響,涉案玻璃房以復函為依據被強制拆除。
綜上事實和法律條款,可以證明復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屬于行政機關亂政行為,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人員不能逃避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慶市紀監委駐資規局紀檢組正在跨越雷池動真格中。
欲知該案進展情況,歡迎繼續觀賞中國出版傳媒網融媒體《呼應國策關注國運輿論監督萬里行系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