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26 21:51:03 來源:人民論壇網 作者:
人民論壇網上海11月23日電(記者 王博)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違反信號燈指示的交通信號行政案件,132號判決書第4頁寫明: “綜合庭審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事實:2015年4月21日16時許,原告駕駛一輛牌號為滬G的小型客車沿廣元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廣元路衡山路路口時,實施了違反信號燈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執勤警察當場發現后將其攔下,告知了原告違法事實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上海著名律師于大江認為,本案是一起違反信號燈指示的交通信號行政案件,“闖紅燈”或 “闖黃燈”才是本案主要事實認定,而該判決書事實認定只字不提“闖紅燈”或 “闖黃燈”。 該案顯然是避重就輕,認定事實錯誤。
目前,原告方上海司機吳某己經向法院提交上訴狀。
上訴人吳某認為,徐匯區人民法院發出的該行政判決書是一起全國典型的行政交通錯判案件,而且該案沒有審查客觀事實,也不按照法律規定而故意造成的錯判案件。該“違反信號燈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 究竟是指“闖紅燈”, 還是 “闖黃燈”? 該判決書避而不談。該段語句認定沒有審查客觀事實,也不是客觀事實,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高級律師吳昌年老先生認為,交警當場認定也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本案中,值勤警察毛善文當場認定原告闖紅燈,并說“我在這里執法全程有錄音,你闖紅燈,己被電子警察記錄,你可以查看電子視頻記錄”。根據徐匯區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認定: 上訴人“在行進方向路口信號燈顯示黃燈的情況下駛入路口并繼續通行,民警攔下該車輛,當場指出了申請人實施的交通違法事實”。
吳某表示,駕車并未闖紅燈,也未闖黃燈,而是正常行駛。該案值勤警察毛善文當場認定闖紅燈,后修改為闖黃燈,這修改本身就是自行否定了前述闖紅燈的認定。但是,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的認定能夠成立,相反,證據卻推翻了他的認定。
另據專業知識顯示,電子眼拍闖紅燈的原理如下:
1、當你的車前輪壓過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一張你的照片。
2、當你的車后輪壓過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二張你的照片。
3、當你的車通過路口壓過對面地上的感應線圈時,電子拍攝第三張你的照片。
電子眼共拍攝3張照片,一張是瞬間違章圖片,一張是號牌識別圖片,一張是全景圖片。警察就是憑借這3張照片,來開出闖紅燈的罰單。
吳某認為,在本案中,一審法院當場播放該錄音:警察毛善文主觀認定原告闖紅燈,并說有電子視頻記錄,且約定查看電子視頻記錄??墒?,根據視頻監控攝像,沒有發現原告有駕車闖紅燈的記錄,而是正常行駛狀態。但是,這些事實,一審判決書只字不提。
于大江律師認為,因為“闖紅燈”、 “闖黃燈”在本案中都不能成立,本身就是一個錯判案件。徐匯區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認定上訴人“闖黃燈”顯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該認定同樣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第三,如果沒有越過停止線通行的車輛,在黃燈亮時繼續通行,就是闖紅燈,治安監控攝像一定會拍攝其闖紅燈的記錄,但是該攝像沒有原告闖紅燈的記錄;第四,上述描述顯然是辦案人員缺少了解交通基本常識而犯了個常識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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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司法體制改革是一個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司法體制機制、司法能力建設等多個方面?!缎姓V訟法》出臺就是解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問題,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法制建設領域,可以說,《行政訴訟法》為后來的《行政復議法》、《立法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許多其他法律規章的出臺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可以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的直接產物。因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國內權威行政法學家、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向楠采訪時指出,由于受到來自黨政機關的不當干預,行政訴訟實踐非常艱難,不修改《行政訴訟法》傷害的不僅是行政訴訟制度,更是整個法治社會。要改變這種局面,必須進行以設立行政法院為代表的根本性的制度變革。把行政訴訟制度塑造成通暢、權威、有公信力的解決問題渠道,對維護司法權威與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現在有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老百姓可以借此對政府行為說不。
馬懷德教授認為,行政訴訟案件之所以會成為老百姓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最少的案件類型之一,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民告官的案件,訴訟過程會受到各式各樣的干預,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的結果。
故本案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啟動審判委員會程序審查本案,查明事實真相,依法撤銷上述錯誤判決,以維護法律尊嚴。